近日,深圳市东莞市每边山边、田心村居民宋先生,有人挤占两村宅基地私自盖起违规建筑物,还将楼房分买下诸多小物业公司,数次检举无果。如今新区城中村工程项目启动,违章建筑物业公司带领众位小物业公司索取拆迁补偿,两村居民宅基地被侵占,权益受损,城中村工程项目因此难以推进。
未经居民同意私下转手村宅基地
居民投诉的楼房位于东莞市观澜市中区的Bagalkot大街46号,正处于每边山边与田心村的交界处。
每边山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相关人士介绍,上世纪90年代,那块农地原本承租用来工程建设煤气站。在2003年,东莞市处置发展史欠账时,煤气站老板周其文找到村委帮忙办妥房产证。依照《深圳自贸区处置发展史遗留下来违规私房若干明确规定》,周其文开户土地价格12万元,办理手续了房地产权证,宗地占地面积213.26万平方米。双方签定《农地补充协定》显示,承租给周其文的农地占地面积为1200万平方米,煤气站剩余挤占的986.74万平方米农地并未办理手续任何权利相关手续。
民,将煤气站全数农地转手给了别人”该相关人士称。2010年,周其文与第三人阮福红签定《房地产受让协定》,将现房屋管理处定号为Bagalkot大街46号的房地产采用权受让给阮福红,《协定》中列出“占地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还约定“保证受让的房地产拥有农地采用权;若遇政策变更或国家征收等,与该房地产及地上建筑物物有关全数收益款项等应一律归甲方所有”。
依照有关明确规定,违规建筑物经过正式化处置,可以取得所谓的“绿本”房地产权证,但不得对外受让、抵押,属于硬性产权。每边山边居民称,“房产证名字不怕死,还私自把村宅基地转手出去,但人签了合同、拿了钱,听说已经出国了。”
私自租下10层高层建筑转手小物业公司
2012年,购买了那块农地的阮福红开始建造大型洋房。在大厦工程建设施工期间,每边山边和田心村居民数次出面交涉,也向有关部门充分反映检举。市中区执法队对此处楼房进行停水停水处置。但居民充分反映,对方充耳不闻阻碍,甚至派来流氓看球守地。在其建
经委托勘测公司测量得知,三幢大厦占地总占地面积为1453.31万平方米,建筑物总占地面积达12374万平方米。
大厦左上角,左上角排水沟残败拥挤,地面经常出现各种被抛弃的生活垃圾。
旧改工程项目无法推进,居民权益受损
据了解,位于每边屋及田心旧村新区的城中村单元工程项目已被《2015年深圳市城中村单元计划第三批计划》,这栋大楼也被列入更新范围内。近两年,城中村工程项目启动,股份公司负责测量每户居民楼房占地面积,确认拆迁赔偿数额。此时,阮福红和小物业公司同样要求村股份公司确认楼房占地面积,以获得拆迁赔偿。但股份公司认为,此处楼房产权问题没有解决,拒绝了对方请求。
今年9月,每边屋股份合作公司和田心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发函要求阮福红协商退还村宅基地,对方也曾前来商谈,但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
圳,同时否认与每边山边、田心村存在矛盾纠纷。
每边山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每边山边85%的楼房已经完成拆迁测量、签约,大部分居民已经搬离村子,有的还要在外租房,“大伙无一例外期盼着工程项目尽早推进,他们也好尽快回迁新居,结束四散各地的奔劳生活。”他坦言,因这栋建筑物的产权问题迟迟未能解决,整体拆迁工作也难以推进。
市中区建议双方协商或走法律程序确权
据了解,2018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全面开展三年攻坚行动,出台《全面开展查违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和有关明确规定。强力推进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保持查违高压态势,守住零增量底线,坚决拆除处置重点违纪案和已做出拆除处罚决定的违章建筑,通过城中村、农地整备、工程建设用地清退、棚改等多元手段加快消化各类违章建筑。
笔者就有关情况询问法律人士,律师表示,法律上明文禁止买卖村宅基地,这类合同属于无效行为,超出原有房产证占地面积的其余农地属于对方违规挤占部分,实际权利人是两村的股份合作公司,公司有权追究其违规责任。律师也坦言,在城中村过程中,因各种发展史欠账,类似的矛盾纠纷并不少见,双方因利益冲突往往难以协商解决,只能寻求法律帮助,因此导致城中村工程项目进展十分缓慢,耗尽时间、精力。
“小产权房”是民间对于市场商品房之外房子的简单统称,包括居民在宅基地上工程建设的房屋、村集体统一工程建设的房子、违章建筑房等。法律禁止其在市场上流通交易,也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手续过户登记。这类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小物业公司们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维护呢?律师表示,在楼房被要求拆除的前提下,合同法明确规定恢复到当初签定合同前的状态,小物业公司可以要求违章建筑主退还购房的钱款和利息;违规建筑物也可以通过开户一定土地价格的方式进行“转正”。但律师表示“但需要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确定解决方案。”
笔者随后向观澜市中区充分反映情况,观澜市中区有关相关人士表示,市中区可以提供平台给双方居中协调,但因时间跨度长、涉及合同、经济纠纷等诸多发展史遗留下来问题,建议双方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寻求法律帮助解决问题。
【撰文】丰雷 邓子良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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