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天然资源部、华律网
近些年,随著贫困地区的发展,贫困地区土地的制度化采用及管理工作也被推到了议程。天然资源部不久前印发了《有关大力推进自发性土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所有权流转注册登记组织工作的通告》。《通告》明文明晰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将难以进行流转注册登记:乱占林地修建房屋
贫困地区里因兄弟天马股份、自发性土地不够的情形很常见,许多贫困户就将房屋建在了林地上。但这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严格为保护永久耕地”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晰规定,禁止挤占林地黑髯鼠、建坟或是擅自在林地上立房、挖砂、伐木、采矿、开挖等。而依照释义“民事责任”部分的明晰规定,违规挤占林地将可能遭遇时限撤废或是环境治理、时限拆毁或是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故此,对于乱占林地建房的,《通告》明晰将其排除在流转注册登记的范围之外,这进一步展现了国家层面对环境治理林地违规弊病的决心和信心。农村居民非法买回的自发性土地
随著城镇化进程的大力推进,不少贫困地区“血流成河”。贫困户不忍自家房屋闲置,想贩售给有须要的人;与此同时,许多农村居民又产生了在贫困地区购房的想法。但依照相关明晰规定,贫困地区自发性土地只能分配给本自发性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采用的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换句话说,不属于村自发性的农村居民无法自行买回贫困户的房屋。违反自然生态为保护黄线控管要求建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绿水青山”是我们的政策方针,环境为保护的地位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若贫困户将房屋修建在自然为自然保护区、饮水水源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即使明显侵入当地划设的自然生态为保护“黄线”而越境,那么房屋将不仅无法流转注册登记,反而会遭遇被拆毁。须要指出的是,即使所涉房屋在修建时是经过许多审批程序的,即使获取了相应的房产证、总体规划许可证,仍然无法确保其在今天一定不会被作为违章建筑重新进行查处。很多案例中都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甚者尚未取得任何身份证明,尚在等待流转注册登记的无牌房屋。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主要指修建于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或是各村发放的“权利凭据”,但却不具备依法在天然资源和总体规划职能部门流转注册登记的资格。因此,《通告》中明文明晰规定了,小产权房难以通过流转注册登记,获得合法身份。当然,上面说的只是三种难以完成流转注册登记的典型情形,正如《通告》中说的那样,就全国而言,自发性土地数量大、情形复杂,一定还存在许多相对个别的情形。广大贫困户朋友要及时询问所在村委、各村(街道办事处)及县一级总体规划和天然资源职能部门有关组织工作的进展情形,随时配合做好流转注册登记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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