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了!桂林贫困地区有房子的快看一看!刚发的通告……

11号看房团    2022-05-24    155

贫困地区“房DF93”开始授证了!你老家的房子能够Pervench吗?两户多房能注册登记吗?回城入驻了,贫困地区的房子还能注册登记吗?贫困地区女人嫁出去了,还能注册登记吗?……这些问题,省天然资源厅近日印发的通告,做出了说明!1月29日,省天然资源厅印发通告,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天然资源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已近贫困地区房产注册登记丰硕成果,依照“房地多功能”的注册登记明确要求,以“总注册登记”的模式,全面性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树上房屋使用权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其树上建筑物、违章建筑使用权流转注册登记授证组织工作。到2021年底,“房地多功能”的贫困地区宅基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授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与此同时实现 “应登尽登”,建成各级党委贫困地区房产注册登记统计资料库,与此同时实现省、市、县(区)三级的贫困地区房产统计数据全面性呈报至天然资源部。省天然资源厅指出,各省市要依照贫困地区“房地多功能”房产注册登记的明确要求,全面性、分类推进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注册登记组织工作。对房产注册登记体制改革前未注册登记授证的,全面性积极开展由莱舍进行调查后,司法机关注册登记授证。对房产注册登记体制改革前已注册登记授证,但未积极开展由莱舍进行调查或已近统计数据不能满足“房地多功能”注册登记明确要求的,补足积极开展由莱舍进行调查后,司法机关注册登记授证。对宅基地、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已注册登记,树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注册登记的,补足积极开展树上房屋或建(构)筑物由莱舍进行调查后,司法机关注册登记授证。对房产注册登记体制改革后已注册登记授证的,依照房产注册登记统计数据资源整合装箱和呈报的明确要求,积极开展资源整合装箱组织工作,保证统计数据实时上传、呈报。省天然资源厅强调,各省市要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量测与迭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量测崇天的方式,全面性积极开展贫困地区“房地多功能”房产由莱舍进行调查,做到贫困地区房产由莱舍进行调查全覆盖。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明确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流转注册登记,严禁通过注册登记将贫困地区违法工业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明确规定处置。对“两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依照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处置。贫困地区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司法机关不予流转注册登记,与此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居民回城入驻,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司法机关不予流转注册登记。要加强贫困地区房产注册登记丰硕成果重要信息技术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善贫困地区“房地多功能”房产统计资料库,与此同时实现流转注册登记丰硕成果的数字化和重要信息技术管理。与此同时,要推动贫困地区房产统计数据重要信息的互通共享资源,保证可查询,能共享资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证。省天然资源厅明确要求,各省市天然资源行政部门要建立组织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压实组织工作职责,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全面性积极开展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注册登记授证组织工作,保证年内完成目标各项任务。由政府统一组织积极开展的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注册登记组织工作一律严禁收取进行调查量测费和注册由姆利。各级党委天然资源行政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职责相一致的准则,将贫困地区房产流转注册登记组织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组织工作积极开展。厅将加大对贫困地区房产注册登记组织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并将该项组织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保证顺利完成目标各项任务。贫困地区房地多功能房产流转注册登记你了解多少?一起看看吧~

Q1:宅基地流转注册登记中的“户”如何判定?

地方性对“户”的判定有明确规定的,按地方性明确规定办理。地方性未作明确规定的,可按以下准则判定:“户”准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口注册登记重要信息为依据,与此同时应当符合该地提出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口注册登记重要信息无法判定的,可参考该地贫困地区宅基地家庭成员承揽中承揽宅基地的农户情况,结合居民自治方式不予判定。

Q2:宅基地核准采用后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若原核准采用人失踪的,能不能提出申请注册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采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核心成员,核准采用人的失踪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核心成员,依照《婚姻法》明确规定,自发性土树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明确规定提出申请注册登记,并在房产注册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Q3:“两户多宅”能不能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授证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依照“两户一宅”明确要求,准则上流转注册登记到“户”。符合该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核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明确规定补办有关工业用地手续后,司法机关不予流转注册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采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工业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司法机关依照实际采用面积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对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两户多宅”的,可按明确规定流转注册登记,并在房产注册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Q4:非本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注册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贫困地区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贫困地区宅基地流转注册登记授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授证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规定,非本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不予处置:

(1)非本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贫困地区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等依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核准采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注册登记后,司法机关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房产注册登记。

(2)非本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明确规定流转注册登记,在房产注册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原核心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告》(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入驻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贫困地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司法机关流转注册登记,在房产注册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注册登记。

Q5:如何保护贫困地区妇女的宅基地权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授证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规定,贫困地区妇女作为家庭成员核心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房产注册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贫困地区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司法机关不予流转注册登记,与此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Q6:农民回城入驻后其宅基地能不能注册登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明确明确要求,司法机关维护回城入驻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揽经营权、自发性收益分配权,引导回城入驻农民司法机关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严禁以退出承揽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回城入驻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授证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规定,农民回城入驻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Q7: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如何流转注册登记

经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司法机关不予流转注册登记。《房产注册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提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转移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自发性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注册登记。

Q8:农民自发性经济组织核心成员之间转让、赠与自发性土树上房屋如何流转注册登记?

经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在本自发性内部向符合宅基地提出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自发性土树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司法机关不予流转注册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提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转移注册登记的,参照《房产注册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自发性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流转注册登记授证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土资发〔2016〕191号)明确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该地明确规定面积标准的,依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流转注册登记。

Q9:贫困地区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注册登记?

贫困地区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工程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注册登记。

Q10: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不予注册登记?

《房产注册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注册登记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的,房产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注册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房产权利超过明确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天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使用权流转注册登记组织工作的通告》(自然资发〔2020〕84号)明确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明确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严禁办理注册登记,严禁通过注册登记将违法工业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自发性工程建设工业用地,不予注册登记。

编辑:嘿森林

来源:柳州播报综合编辑,广西天然资源厅、自然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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