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醴陵:一同因进行买卖小产权房屋引起的纷争
对许多购房者而言小产权房是一个极好的优先选择,即使相对货品房产品价格便宜,小房权房的产品价格却是较为低的,但与此同时也充斥着许多法律条文信用风险,难在进行买卖过程中产生纷争。日前,醴陵市高等法院就开审了一同因进行买卖小产权房屋引起的纷争案件,裁决王某退还黄某的购房款五千余元。
2016年4月,黄某与王某签定售房协定,签定合同王某将位于醴陵市的两套房屋以五千余元的产品价格买下黄某,并签定合同王某于2017年4月交货房屋。合约签定后,黄某分三次将购房款交纳了王某。交房时限即将到期后,黄某数次恳求王某交货房屋,但王某以各种理据婉拒交货。事前,黄某明确要求王某退还购房款,但王某仍婉拒退还,无可奈何下,黄某判令高等法院,明确要求王某退还购房款。经查证,案涉房屋农地性质为自发性工业用地。
醴陵市高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农地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贫困户私有个人财产的农地的所有权不得卖地、受让或者承租用于农业户口建设。案涉房屋所处农地为果园乡自发性工业用地,所有权为村私有个人财产,黄某绝非案涉房屋所处的居民,故《售房协定》因违规应判定为合宪合约。合约合宪后,因该合约取得的个人财产应不予退还。遂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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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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