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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征地房网曾某申辩:该案实质为房屋征地收容补偿金纷争,人民高等法院应依法未予立案。《合资经营建房协定》因违背国家法律、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属无效。即使李伟某对所涉房产享有某种基本权利,但该案房屋归属于违规建筑物,高等法院不能通过审理对违规建筑物权属进行证实,王某的违法基本权利也不应得到高等法院保护。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高等法院一审认为:
叶某如前所述《合资经营建房协定》赢得了的房屋采用权,并非违法侵占,王某从叶藏匿处受让所涉房产,且自1984年至房产被征地之前一直占据采用,因而,王某对所涉房产的合法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曾某申辩称王某占据采用的房普莱邦违规建筑物,从未被政府证实产权,因而,王某无权要求索赔或补偿金。虽然所涉整幢物业管理未赢得房地产证,但曾某正是如前所述该物业管理赢得征地补偿金基本权利,其一方面如前所述包括王某定居采用的房产在内的整幢物业管理签订补偿金协定、以获取补偿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又以王某定居采用的房普莱邦违章建筑物为由主张某不应赢得征地补偿金基本权利,该主张违背诚信原则,该案中证实王某有赢得征地补偿金的基本权利;根据《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及测绘报告,可以认定合约签订合同的被征地的房产占地面积302.61万平方米中,包括王某定居采用的78.44万平方米,因而曾某以获取的征地合法权益涵盖了应归属于王某的征地合法权益,曾某可向王某分担征地补偿金职责;至于曾某的具体职责分担问题,由于是如前所述整幢栋房产的占地面积来计算征地补偿金合法权益的,计算征地合法权益时并未具体区分房屋楼层、结构、朝向等因素,因而,如前所述公平原则,酌定以王某定居采用的房产占地面积即78.44万平方米,与《征地收容补偿金合约》签订合同的被征地房产占地面积即302.61万平方米的比率来确定王某应赢得的征地补偿金合法权益,即王某应赢得曾某所赢得的25.9211%的征地合法权益;曾某如前所述征地收容赢得的房产的现价值为元,按照前述比率,可向王某缴付房产补偿金款元,计算公式为:元×25.9211%=元。曾某的迁址费3200元、过渡阶段房租.19元是根据征地房产占地面积302.61万平方米来确定的,亦应按照前述补偿金比率缴付给王某。因而,可向王某缴付迁址费、过渡阶段房租总计(3200元+.19元)×25.9211%=.9元。裁决结论:1、曾某于该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外向王某文缴付房屋补偿金款元。2、曾某于该裁决施行之日五日外向王某缴付迁址费、过渡阶段房租总计.9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二审认为:
关于该案纷争物理性质的问题。王某提起该案诉讼系因其自1984年开始占据采用的所涉房屋被征地,而迁离房产及收容补偿金款却由曾某赢得,王某据此要求曾某退还相关合法权益,因而该案涉及的是征地补偿金合法权益的分配问题,一审裁决将该案案由确定为个人财产损害索赔纷争正确。曾某上诉称该案系房屋征地补偿金纷争,高等法院应未予立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未予支持。关于所涉房屋的征地补偿金合法权益应由谁享有的问题。王某系因合作建房赢得所涉房屋的占据采用权,且曾某在二十多年中对王某占据采用所涉房屋未提出异议。虽然包括所涉房屋在内的整幢房产存在违章建筑物情形,但征地人是以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迁离补偿金占地面积,并非以具有合法产权为前提。因而,所涉房屋征地后,相关合法权益应由占据采用人王某享有。曾某以王某对所涉房屋不享有合法基本权利、所涉房屋系违规建筑物等为由,主张王某不应享有补偿金合法权益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未予支持。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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